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济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参与短期交流、暑期(寒假)项目等活动,加强我校学生短期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同济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项目经费为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鼓励学院(系)、企业提供配套经费,用以资助我校学生(含部分带队教师)出国(境)参与文化与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学生的国际旅费、食宿费、印刷费、会议费等部分费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 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港、澳、台地区项目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教务处负责港、澳、台以外地区项目的总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类暑期(寒假)项目应具有明确的交流学习目的,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既要满足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需求,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每年3月中下旬,由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负责发布申报通知,各学院(系)根据项目的举办地分别向港澳台办公室或教务处递交暑期(寒假)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以下内容:暑期(寒假)项目的名称、类型、规模、教学形式、时间、活动地点;项目教学内容,师资情况,以及具体日程安排。
第七条 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会同外事办公室、特邀专家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选拔,并经公示后批准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执行与总结
第八条 获得批准的项目由所在学院(系)负责组织执行。学院(系)应指定专门带队教师,全面负责项目的执行;配备必要的教师负责教学、安全与日常管理。除任课教师外,应考虑学生数量适当配置管理人员,原则上每队不宜超过3人。项目执行应严格按照申请书明确的活动方案,保质、保量完成交流学习任务。
第九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参与学生应提交小结报告,由暑期(寒假)项目组统一汇总(编)(需附学生名单)交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作为暑期(寒假)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材料。如需进行学分认定的(一般可认定为生产实习、认识实习),需由带队教师给出意见及成绩,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暑期(寒假)交流项目经费原则上应由学校(资助部分)、学院(系)和学生个人共同承担。学校资助额度将根据暑期(寒假)项目的规模、国家(地区)、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鼓励学院邀请企业参与组织暑期(寒假)项目,并由此获得经费来源。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应加强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安全教育,根据学生规模配备相应人数的带队老师,必要时可配备随行医生。项目必须为参与交流的人员购买相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