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一拔尖、三卓越” 特色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15-04-16

为进一步贯彻 “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和同济大学“十二五”人才培养规划,根据“校长专题会议纪要(同办专[2014]25号)”精神,学校决定按照“立标杆、补短板”的原则增加资源投入,以进一步推进 “同济大学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基地”,“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和“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简称“一拔尖、三卓越”)建设。特制订本特色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       建设对象与目标

建设对象为现“同济大学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基地”、“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专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业和“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专业。

希望通过3年左右的建设,增强“一拔尖、三卓越”专业建设内涵,取得一批在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方面的“标杆”性成果,以提升学校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

二、        建设方式与管理

    特色项目通过自由申报,专家评审,专业实施的方式进行。符合建设对象要求的专业可围绕卓越人才培养中心工作,从自身特点出发,以丰富卓越人才培养内涵为目标,向教务处提出特色项目建设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获准项目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教务处监督。

三、       建设经费

项目资助强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鼓励院(系)配套资助。

经费采取动态管理。获准立项的项目,第一年下拨建设经费的60%;剩余经费将根据上一年度的建设效果与经费使用情况,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后决定是否继续支持与支持强度。

项目结束后,将由教务处组织评审、验收。

四、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