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教师试讲通知
时间:2006-01-19

 

为进一步落实同教[2005]52号文《关于印发<同济大学关于新任教师试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请各学院()认真做好新任教师试讲条件审核和组织工作。

一、新任教师试讲条件

1、试讲前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试讲前必须完成教学方法培训;

3、有从事助教工作经历。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从事助教的工作需满半年,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从事助教工作需满一年。

二、新任教师试讲组织工作

1、由新任教师向学院(系)提出试讲申请,填写《新任教师试讲表》并于试讲前一周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2、评议专家包括学院(系)指派的资深教师和教务处组织的专家;

3、试讲时间为一节课;

4、试讲可以单独组织,也可在教学小班内进行;

5、如试讲考核未通过的教师,经两个月准备后可重新提出申请。连续两次未通过的教师,一年后才可再次提出申请。

 

 

附表:<<新任教师试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