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本科生缓考、重考工作流程,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因校内期末考核安排冲突、 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参加期末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
第三条 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应符合以下流程:
1.学生须在考核日前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缓考申请。学生所属学院在工作时间内应及时处理相关申请。缓考申请状态为“待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课程,学生须按时参加考核,否则视为旷考。
2.缓考申请须附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文件。因病缓考的须提供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院或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出具的病假单及所有就医材料。
3.学生应在考核日前办妥缓考申请手续。学生因突发情况无法在考核日前办妥缓考手续的,须在考核进行前告知学籍所属学院,并获得学院初步同意。学院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含考核日)代其办理缓考申请,并通知开课单位给出审核意见。未按上述要求履行相应手续且未按时参加期末考核者,视为旷考。
4.缓考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不可撤销。
第四条 学生重考须符合以下规定:
1.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可重考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原课程开课学期结束后的下一学期(以下简称“后续学期”)重考。
2.学生应在相关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后续学期开学之前2周),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对可重考课程提交重考申请,未提交重考申请视为自动放弃重考资格。
3.不能重考的课程指暑期实践环节、体育课、设计实验实习类课程及其他由开课单位定义的不重考课程。
4.下列情况,学生不可参加后续学期相应课程的重考:
(1)未经任课教师同意,缺课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的;
(2)无故未参加考核的;
(3)考核违纪的;
(4)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
第五条按照本细则规定不能重考的课程不可申请缓考。处于毕业学期的学生以及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可申请缓考。
第六条 缓考和重考合并进行(以下简称“开学重缓考”),通常安排在后续学期的第一周至第二周。开学重缓考信息统一发布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中。学生须及时查询并按规定参加考核。开学重缓考,学生不可申请缓考。学生参加开学重缓考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学校不再受理其重考申请。期末考核已办妥缓考手续的课程,学生未按规定参加开学重缓考的,视为旷考。
第七条 学生缓考、重考成绩记载按照《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同济大学本科生缓考、重考实施细则》同济本〔202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