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六月二十日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为进一步落实《同济大学关于本科教学教师工作的管理条例》(同教[2005]34号),保证和提高新任教师的上课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任教师是指新招聘、调入、留校后首次在我校为本科生上课的教师。除学校引进的高级人才外,原则上新任教师只有通过试讲考核,才能取得任课资格,为本科生上课。 二、新任教师提出试讲申请之前,必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且有从事助教工作经历,如辅导、答疑、上习题课、指导实验、批改作业、指导教学实习等。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从事助教工作需满半年,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从事助教工作需满一年。助教工作经历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确认,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院(系)应安排新任教师听资深教师的课,并指派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对新任教师进行帮助、指导。在试讲考核前,新任教师必须完成教学方法培训。 四、新任教师试讲由学院(系)组织。由新任教师向学院(系)提出试讲申请,学院(系)确定试讲时间、地点、内容后报教务处。试讲时除有学院(系)指派资深教师听课评议外,教务处同时组织专家前往听课,一同参加评议(包括审阅教案)。 五、试讲时间一般为一节课。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安排在直接面向学生的教学小班内进行。 六、经试讲考核通过的新任教师,学校将发给课堂教学上岗证。取得课堂教学上岗证也是新任教师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之一。 七、试讲考核未通过考核的新任教师,经过两个月准备后可重新申请试讲。连续两次未通过试讲的教师,学院必须安排资深教师“传、帮、带”,随堂听课一年后才能提出再次试讲申请。 八、未取得课堂教学上岗证的教师,未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备案的学院(系)不得安排其为本科生上课。 九、本规定自二五年九月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教务处 2006-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