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时间:2015-03-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同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绩点小于2.1

(二)学习期间受到记过记过以上处分;

(三)结业生、肄业生。

第三条  对于在校期间没有违纪,毕业时属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毕业生和第三款中的结业生,学校允许其在规定的年限内(四年制的学生在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在七年内,时间均以学生本科入学之日算起)回校重考或重修,经考核合格,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学士学位申请者,由所在院(系)进行审核,教务处复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送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对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决定。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有争议的问题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不符合条件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撤消授予其学士学位的决定,并收回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按本实施细则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其内芯注明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日期填写证书时间。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