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经主管校长批准)
为了更好地体现学分制管理中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同时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每学期开学初补考成绩输入完毕后,各学院(系)教务科打印不及格课程累计“<25个学分”和“>=25个学分”的学生名单,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条 不及格课程累计<25个学分:各学院(系)班主任联系学生本人及家长,告知学习情况和学校相关政策,学生本人在名单上签名,与学生家长联系的情况记录在“学院处理结果”栏内。
第二条 不及格课程累计第一次达到25个学分及以上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编级报告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通过OA办公自动化系统提交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系)安排学生按以下要求选课。
1.25~40学分:秋季学期选课总学分一般应控制在20学分内,春学期选课总学分一般应控制在27学分内。学生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不及格课程重修上,新修课程一般不超过10学分。
2.40学分以上:秋季学期选课总学分一般应控制在18学分内,春季学期选课总学分一般应控制在22学分内。学生应把主要精力放在不及格课程重修上,新修课程一般不超过5学分。
第三条 不及格课程累计再一次达到25学分及以上的学生应予退学。
1.由学院(系)教务科打印《同济大学学生退学处理告知书》,班主任通知学生本人将作退学处理。
2.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学生可向学院(系)提出试读申请。申请试读的学生需对今后的学习制定完整的学习计划,经批准同意后编入下一年级试读。试读开始一年内不能将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降至25学分以内,或以后不及格课程累计学分再次达到25学分及以上的,取消试读资格,作退学处理。试读期的选课要求参照第二条中的规定执行。
3.对于明显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试读,直接退学。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自主管校长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