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交流学生的管理 及各类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7-09-01
按照我校“培养面向未来国家发展需要,适应未来科技进步,德智体全面发展,知识、能力、人格协调统一,知识面宽、基础厚重、素质高、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和领导意识,有理想抱负,有社会责任感和职业操守的高级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目标,努力提高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及各学院应加强与国内外、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为便于对本科交流生的管理,鼓励学生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学分,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原则上学院应制订适合国内学生和国际学生的统一培养方案,提供培养方案的中英文版本,并适当兼顾与国际接轨和得到国际认可。
第二条 鼓励各学院梳理、规范、建设双语或全外语专业课程,并在此基础上取代“专业外语”课程,全英文课程的学分应高于原相应专业课程的学分(即为原专业课程和原专业英语学分之和)。
第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来校交流学生国籍(或地区)、年级等具体情况,并结合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对来我校交流的学生在学习上的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并有最低专业课程学分要求。
第四条 鼓励并认可各专业与世界高水平大学之间建立联合培养、对等交换、联合设计等学生培养方式,必须签订相关校际联合培养协议,该协议可以由两校校长签订,也可以由两校所管辖的二级学院院长签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之前,必须签订交流协议,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明确所参加的校际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学生在他校学习期间学费的支付、意外事故的处置、违纪违规的处理、明确学生每个学期在对方学校所修读的课程,并填写交流学生修读计划表,以及这些课程与我校培养计划中相应学期课程的对应关系,由学生确认签名、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学院院长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毕业班的交流生在征得所属院系同意下,可在对方学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回校后上交毕业设计(论文),须有不少于5000字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文综述及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交换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第七条 申请学分认定的范围
1.学生在本专业以外的他校或他专业所学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本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经开课院系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认定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尚未修学的课程学分。
2.辅修课程(含跨校辅修)。
3.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
4.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再次入学后,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5.创新能力与拓展课程或项目等。
第八条 申请学分认定的手续
1.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须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成绩单原件及教学大纲(或教材)至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科。
2.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科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转开课院系教务科,经开课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面试,以便实际评价学生的成绩),并由开课院系教务科负责办理成绩登记。
3.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参照《同济大学本科生赴国(镜)外大学交流学习管理规定》执行。
4.辅修课程学分认定参照《同济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含辅修第二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5.申请开放式网络课程学分认定的学生还需提供该课程网站地址、课程大纲、网站内的学习记录以及该网站所属高校(或机构)出具的成绩单。
6.学生申请认定的学分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7.创新能力与拓展课程(或项目)学分认定参照《同济大学本科生创新能力与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可采用以下处理方法:学生回校后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学生回校后,可于期末考核(或重考)前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同意后可直接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交流学生的管理及各类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条 原则上学院应制订适合国内学生和国际学生的统一培养方案,提供培养方案的中英文版本,并适当兼顾与国际接轨和得到国际认可。
第二条 鼓励各学院梳理、规范、建设双语或全外语专业课程,并在此基础上取代“专业外语”课程,全英文课程的学分应高于原相应专业课程的学分(即为原专业课程和原专业英语学分之和)。
第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来校交流学生国籍(或地区)、年级等具体情况,并结合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对来我校交流的学生在学习上的要求,原则上应不低于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并有最低专业课程学分要求。
第四条 鼓励并认可各专业与世界高水平大学之间建立联合培养、对等交换、联合设计等学生培养方式,必须签订相关校际联合培养协议,该协议可以由两校校长签订,也可以由两校所管辖的二级学院院长签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交流生在交流之前,必须签订交流协议,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明确所参加的校际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学生在他校学习期间学费的支付、意外事故的处置、违纪违规的处理、明确学生每个学期在对方学校所修读的课程,并填写交流学生修读计划表,以及这些课程与我校培养计划中相应学期课程的对应关系,由学生确认签名、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学院院长签字,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毕业班的交流生在征得所属院系同意下,可在对方学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回校后上交毕业设计(论文),须有不少于5000字的毕业设计(论文)中文综述及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交换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第七条 申请学分认定的范围
1.学生在本专业以外的他校或他专业所学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与本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经开课院系审核同意后,可直接认定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尚未修学的课程学分。
2.辅修课程(含跨校辅修)。
3.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
4.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再次入学后,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5.创新能力与拓展课程或项目等。
第八条 申请学分认定的手续
1.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须填写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成绩单原件及教学大纲(或教材)至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科。
2.学生所在院系教务科将申请表及有关资料转开课院系教务科,经开课院系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面试,以便实际评价学生的成绩),并由开课院系教务科负责办理成绩登记。
3.赴国(境)外大学交流的学生参照《同济大学本科生赴国(镜)外大学交流学习管理规定》执行。
4.辅修课程学分认定参照《同济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含辅修第二学士学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5.申请开放式网络课程学分认定的学生还需提供该课程网站地址、课程大纲、网站内的学习记录以及该网站所属高校(或机构)出具的成绩单。
6.学生申请认定的学分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7.创新能力与拓展课程(或项目)学分认定参照《同济大学本科生创新能力与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院系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可采用以下处理方法:学生回校后随下一年级学生修读;学生回校后,可于期末考核(或重考)前向开课院系提出申请,同意后可直接参加相关课程的考核。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同济大学交流学生的管理及各类学分认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