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教材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7-09-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教材管理国家事权,加强本科生、研究生课程的教材等教学资料使用管理,保证使用质量,根据《同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材是指体现课程教学内容的正式出版的书籍。教材等教学资料是指教材、参考书、电子参考资料等所有正式出版或非正式出版的学习参考资料。

第三条 教材等教学资料的使用应遵照以下基本要求:

1.思想观点正确,没有政治性和政策性错误。

2.符合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要求,并能与科学技术、文化发展的现状及教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

3.每门课程原则上都应使用教材,新编教材必须保证在登记学期第17周之前出版,否则不得作为下一学期教材。

4.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详见教育部相关文件)相应的课程必须使用重点教材;其他课程优先使用近三年出版的高质量教材,特别是国家级和省部级的规划教材和优秀教材、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类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学校出版基金资助教材。

5.使用引进教材,必须是原版教材或授权的国内版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都不得擅自复制、使用外国教材。

6.原则上不使用电子课件等非正式出版的资料作为教材。

第四条 教材等教学资料的使用须经过审批、备案及公布程序。

1.每学期排课时,课程主讲教师提出拟使用教材等教学资料,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同意,学院组织专家初审,学院教材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复审,形成学院推荐意见,并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

2.各学院应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类教材、引进教材等教学资料使用的审查,尤其是其意识形态的审查。

3.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批准后的教材等教学资料,其相关的信息由学院教务部门负责统一录入到学校的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本科生)、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中。

4.教材相关信息录入完成后,须打印信息系统生成的登记教材清单。清单由学院教材委员会(教务委员会)主任审阅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交教材建设办公室备案。

5.实属需要作为教材的电子课件等非正式出版的资料,主讲教师须在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将其备份给学院教务部门备案;学院对其须做好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6.教材相关信息每学期由教材建设办公室随本科生、研究生选课工作同步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 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将根据教材建设办公室备案的教材等教学资料信息,对各学院教材等教学资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对未经审批擅自使用教材等教学资料,或实际使用教材等教学资料与教材建设办公室备案不一致的情况,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定由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济大学本科教材选用规定》(同教[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