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境)外本科学生培养要求的补充规定
时间:2017-09-01

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在我校就读的本科国际学生、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要求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国际学生
1.应按自己所读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学习。
2.《专业汉语》《中国概况》为必修课程,《英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国近代史纲要》《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和《军训》可以免读。
3.除哲学外其他各专业的学生还可以免读《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4.就读于中文授课专业的国际学生,必须用汉语撰写和答辩毕业论文,其他语言授课专业的学生毕业论文可以用汉语、英语、法语或德语撰写和答辩。
5.新生入学一年后,经重考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5学分及以上者,须作退学处理。
第二条 华侨、港澳台学生
1.可以免读《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军事理论》和《军训》。
2.除哲学外其他各专业的学生还可免读《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留学生办公室、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国(境)外学生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