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工作规定
时间:2018-08-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遵循“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校训,整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强课程考核管理,规范课程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课程考核可以比较客观地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公平、公正的考核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课程考核(含开学重考)根据课程性质分为考试和考查;根据考核形式分为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写报告、做设计等。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本科生院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学院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考前有方案,考后有总结。学院应组织召开大会,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对学生进行考前动员和诚信教育。
考试周期间各学院须安排学院值班和考场巡视人员,发现违纪情况应及时上报本科生院,不得隐瞒袒护,否则将追究相关学院和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考试周期间由学校、本科生院、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嘉定校区管委会的领导负责巡视全部的考场,各学院的领导负责巡视各自学院的考场,嘉定校区管委会、信息化办公室、后勤集团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课程考核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核日程
(一)考核日程依据当学期校历或课程的教学进度进行安排;
(二)考核安排分为本科生院统一安排和学院自行安排两种;
(三)考查课通常在考查周(第17周)内的上课时间进行,由各开课学院安排;考试课通常在考试周(第18、19周)内进行,考核时间由本科生院统一安排;开学重考通常在开学初的前两周进行(第1、2周),重考的大部分课程考核由本科生院统一安排,部分课程由开课学院安排;模块化教学课程的考核在模块化教学进度期限内安排;课程考核安排信息(模块化教学课程除外)第15周周末前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布。
(四)考试周内的考核时间一般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
(五)考查课的考核时间一般为95分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本科生院备案;
(六)学院自排考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核和部分课程的开学重考;(2)模块化教学课程,因其教学安排的特殊性,考核须由学院自行安排的。
第八条 考场安排原则上以课程班级为单位,按照一人一座、间隔就座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九条 考试课的考核时间、考场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做变动的,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和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协商同意,并报本科生院教务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执行。
学院自排的课程考核必须明确考核时间、地点、监考人员以及学生名单,并及时将考核安排告知学生。学院需安排领导和教务管理人员到考场检查考核工作。每门课程的考核安排务必在该门课程考核开始前两周报本科生院教务管理中心(嘉定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便于本科生院统一安排巡考事宜。
第十条 监考
(一)监考人员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业务,身体健康;
同济大学在职员工均有监考义务;学院在监考教师不够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助教担任监考人员;
考前学院必须对所有监考人员完成规范化培训;
(二)考场监考人员配置:每个考场需设置1名主监考,主监考应由教师担任;考场人数超过10(含)人安排2名监考,超过50(含)人安排3名监考;
(三)监考人员安排由开课学院负责,通识必修课和大类基础课除开课学院外,学生所在学院有义务协助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回避监考自己任教的学生,遵守保密规定。
(四)各学院应事先确定发放、回收试卷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到相应的监考人员;
(五)各学院要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六)考核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按监考工作流程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考核结束后,将《考场记录单》交本科生院安排的巡考人员,学院自排考核和开学重考的《考场记录单》则交学院教务科备案。
(七)本科生院统一安排的期末考核的《考场记录单》由本科生院在开考前统一发放到各考场,学院自排考核和开学重考课程的《考场记录单》,则由各学院教务管理人员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下载《考场记录单》,在考核前发放给监考人员。
第四章 命题及阅卷
第十一条 命题
(一)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运算、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应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通识必修课和大类基础课应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建立试题库命题制度,做到教考分离;
(三)试卷题量适中,难度应尽量使考核成绩符合正态分布;
(四)采用笔试考核形式的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题目不雷同的A、B两套试卷(相同科目试卷在学生培养周期内应避免雷同)。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避免引起考生的误解。每道题的分值须在试卷上注明。命题时应当同时确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采用其他考核形式的课程应准备书面的课程考核要求;
(五)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差错。命题教师提交试卷后,须由开课学院另行安排教师负责审核。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各学院将试卷的命题教师和审核教师清单汇总后一并交由各学院教务科保存。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采用本科生院规定的统一格式,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开课学院通知主监考考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通识必修课和大类基础课的试卷应当在考场大楼内集中发放,考核结束后集中收回。
第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
第十四条 采用笔试考核的课程要求任课教师按课程班级认真填写《同济大学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通识必修课和大类基础课还应有单独的课程考核总结;采用其他考核形式的课程要求任课教师按课程班级进行书面的课程考核总结。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除需要永久保存的材料外,各学院可根据教学质量评估(认证)要求,自行决定材料保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4年。
第十六条 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课程考核要求按学期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学院、学年学期);
(二)学院开设的当学期的课程班级清单(务必和本科生院的学期执行课表内容、顺序一致),清单中标注每门课程相关材料对应的页码;
(三)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课程考核要求(原件)按课程班级清单中顺序排列;
(四)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 成绩登记表按学期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学院、学年学期);
(二)学院开设的当学期的课程班级清单(务必和本科生院的学期执行课表内容、顺序一致),清单中标注每个课程班级相关材料对应的页码;
(三)成绩登记表(原件)按课程班级清单中顺序排列;
(四)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负责存档,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试卷分析或课程考核总结按学期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学院、学年学期);
(二)学院开设的当学期的课程班级清单(务必和本科生院的学期执行课表内容、顺序一致),清单中标注每个课程班级相关材料对应的页码;
(三)试卷分析或课程考核总结(原件)按课程班级清单中顺序排列。
(四)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学生答卷按教学班级单独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学院、学年学期、课号、课程名称、考试考查、任课教师);
(二)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课程考核要求(复印件);
(三)成绩登记表(复印件);
(四)试卷分析或课程考核总结(复印件);
(五)学生答卷、学生图纸、学生实验(实习)报告(日记)等按成绩登记表中学号顺序整理。
(六)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在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期限到期后,各学院原则上可以对这些材料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委托学校印刷厂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材料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章 试卷查阅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核中,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亲友、同学等不得直接到任课教师处查阅试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以申请查阅试卷。学生申请查卷,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试卷查阅工作,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领导负责安排。查阅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查阅试卷的教师与任课教师如有不同意见,应由开课学院组织双方充分讨论,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如还不能达成一致者,由开课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并作为最后结论。
第七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巡考时间为开考前15分钟至考试结束。巡考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着重巡视所负责的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教务管理中心取得联系,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巡考人员应提醒监考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学生的有效证件包括学生证、身份证和校园一卡通(信息照片清晰),无证件的学生不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对所巡视考场秩序负责。不定时巡视考场,检查监考人员是否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发现监考不能履行监考职责的行为如看书、看报、交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提醒、制止并记录违反监考规定的监考人员。
第二十九条 巡考中发现学生违纪,应立即终止其考核,没收试卷。要求监考人员填写《同济大学考场违纪及处理情况记录》,督促违纪学生填写《同济大学考核违纪情况说明》。学生的违纪材料(如纸条、书本、手机、电子存储设备等)、学生考卷和上述表格送交教务管理中心处理。
第三十条 每场考核结束后,收回全部考场的《考场记录单》与《监考情况检查表》,交教务管理中心(嘉定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应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提出改进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按要求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遵守保密规定,不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时应佩戴标志,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关闭手机直至考核结束,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四条 开考前在黑板上公布考生座位规则,指定集中存放物品的区域,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清点考核人数,检查桌面。
第三十五条 查验学生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信息照片清晰)),未带证件或人证不符者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三十六条 开考铃响后分发考卷,要求学生在答卷纸上填好姓名、学号、专业、学院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不得向学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不要在考场内看书报、聊天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考场内有两位及以上监考人员的,监考位置应呈对角,并不定时地更换位置。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学生违纪,应立即终止其考核,没收试卷和违纪材料。填写《同济大学考场违纪及处置情况记录》并签名,要求违纪学生填写《同济大学考核违纪情况说明》并签名。没收的试卷、违纪材料及填写好的上述表格送交学务管理中心。
第四十条 不得无故延长或缩短考核时间。考核结束,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地等候收卷。收卷完毕必须当场清点试卷,以防试卷丢失。监考人员确认试卷无缺失后,要求学生先取回集中存放的物品,再宣布学生离开考场。
学生提前交卷的,监考人员应及时收卷并督促其安静离场。
第四十一条 监考过程中若发现学生违纪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巡考人员或学院报告,不得隐瞒袒护。
第九章 视频监考员职责
第四十二条 在考前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三条 考试期间,应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和要求在视频监控室内集中精力严密观察考场传来的考试图像,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本科生院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 应严守监考工作纪律和视频监控室规定,执行监考员守则,爱护使用的设备并不得擅自拆装,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四十五条 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
第四十六条 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
第四十七条 负责本科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学生须知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能随身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考生座位规则就坐。将非考核用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区域。检查课桌、抽屉及座位周围是否写有与考核课程有关的内容,如有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未报告在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该考位学生按违纪处理。
第五十条 考核开始三十分钟后,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并被取消该场考核资格。
第五十一条 考核开始后三十分钟内不能交卷离开考场。考核过程中,未交卷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第五十二条 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信息照片清晰))。未带证件或人证不符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五十三条 笔试时只能使用事先规定的文具材料。没有事先规定过的,只能携带笔、橡皮、绘图仪器等简单的文具。考核过程中,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第五十四条 考核铃声响后,停止讲话,保持考场肃静。
第五十五条 考核时须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严禁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严禁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形式的违纪行为,如有发生,当场取消其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如有试题字迹不清晰的问题,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提前交卷的,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第五十七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核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交卷,考核结束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时间,并在原座位安静地等候监考人员收卷,待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宣布可以离开后,方可离场。
第五十八条 不得擅自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第十一章 考核违纪处理
第五十九条 考核中的违纪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学号、姓名、违纪主要情节在《同济大学考场违纪及处置情况记录》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要求违纪学生填写《同济大学考核违纪情况说明》并签名。考核结束后把填写好的上述表格、学生的违纪材料(如纸条、书本、手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和学生考卷一并送交学务管理中心处理。
第六十条 对考核违纪学生,由本科生院按照《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各学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济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课程考核管理,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遵循“严谨、求实、团结、创新”的校训,整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强课程考核管理,规范课程考核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课程考核可以比较客观地衡量学生的学业水平,公平、公正的考核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课程考核(含开学重考)根据课程性质分为考试和考查;根据考核形式分为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写报告、做设计等。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领导下,由本科生院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学院负责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考前有方案,考后有总结。学院应组织召开大会,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对学生进行考前动员和诚信教育。
考试周期间各学院须安排学院值班和考场巡视人员,发现违纪情况应及时上报本科生院,不得隐瞒袒护,否则将追究相关学院和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考试周期间由学校、本科生院、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嘉定校区管委会的领导负责巡视全部的考场,各学院的领导负责巡视各自学院的考场,嘉定校区管委会、信息化办公室、后勤集团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课程考核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三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核日程
(一)考核日程依据当学期校历或课程的教学进度进行安排;
(二)考核安排分为本科生院统一安排和学院自行安排两种;
(三)考查课通常在考查周(第17周)内的上课时间进行,由各开课学院安排;考试课通常在考试周(第18、19周)内进行,考核时间由本科生院统一安排;开学重考通常在开学初的前两周进行(第1、2周),重考的大部分课程考核由本科生院统一安排,部分课程由开课学院安排;模块化教学课程的考核在模块化教学进度期限内安排;课程考核安排信息(模块化教学课程除外)第15周周末前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布。
(四)考试周内的考核时间一般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
(五)考查课的考核时间一般为95分钟,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本科生院备案;
(六)学院自排考核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考查课程的期末考核和部分课程的开学重考;(2)模块化教学课程,因其教学安排的特殊性,考核须由学院自行安排的。
第八条 考场安排原则上以课程班级为单位,按照一人一座、间隔就座的要求进行安排。
第九条 考试课的考核时间、考场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有特殊原因需做变动的,经开课学院主管领导和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协商同意,并报本科生院教务管理中心备案后方可执行。
学院自排的课程考核必须明确考核时间、地点、监考人员以及学生名单,并及时将考核安排告知学生。学院需安排领导和教务管理人员到考场检查考核工作。每门课程的考核安排务必在该门课程考核开始前两周报本科生院教务管理中心(嘉定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便于本科生院统一安排巡考事宜。
第十条 监考
(一)监考人员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工作认真,责任心强,熟悉业务,身体健康;
同济大学在职员工均有监考义务;学院在监考教师不够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助教担任监考人员;
考前学院必须对所有监考人员完成规范化培训;
(二)考场监考人员配置:每个考场需设置1名主监考,主监考应由教师担任;考场人数超过10(含)人安排2名监考,超过50(含)人安排3名监考;
(三)监考人员安排由开课学院负责,通识必修课和大类基础课除开课学院外,学生所在学院有义务协助安排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回避监考自己任教的学生,遵守保密规定。
(四)各学院应事先确定发放、回收试卷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到相应的监考人员;
(五)各学院要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六)考核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按监考工作流程认真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考核结束后,将《考场记录单》交本科生院安排的巡考人员,学院自排考核和开学重考的《考场记录单》则交学院教务科备案。
(七)本科生院统一安排的期末考核的《考场记录单》由本科生院在开考前统一发放到各考场,学院自排考核和开学重考课程的《考场记录单》,则由各学院教务管理人员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下载《考场记录单》,在考核前发放给监考人员。
第四章 命题及阅卷
第十一条 命题
(一)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运算、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情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应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通识必修课和大类基础课应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建立试题库命题制度,做到教考分离;
(三)试卷题量适中,难度应尽量使考核成绩符合正态分布;
(四)采用笔试考核形式的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题目不雷同的A、B两套试卷(相同科目试卷在学生培养周期内应避免雷同)。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避免引起考生的误解。每道题的分值须在试卷上注明。命题时应当同时确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采用其他考核形式的课程应准备书面的课程考核要求;
(五)命题人员要对试题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出现差错。命题教师提交试卷后,须由开课学院另行安排教师负责审核。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核对题号、题分和总分。各学院将试卷的命题教师和审核教师清单汇总后一并交由各学院教务科保存。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一)试卷采用本科生院规定的统一格式,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
(二)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开课学院通知主监考考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试卷,通识必修课和大类基础课的试卷应当在考场大楼内集中发放,考核结束后集中收回。
第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
第十四条 采用笔试考核的课程要求任课教师按课程班级认真填写《同济大学课程考核试卷分析表》,通识必修课和大类基础课还应有单独的课程考核总结;采用其他考核形式的课程要求任课教师按课程班级进行书面的课程考核总结。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除需要永久保存的材料外,各学院可根据教学质量评估(认证)要求,自行决定材料保存年限,原则上不少于4年。
第十六条 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课程考核要求按学期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学院、学年学期);
(二)学院开设的当学期的课程班级清单(务必和本科生院的学期执行课表内容、顺序一致),清单中标注每门课程相关材料对应的页码;
(三)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课程考核要求(原件)按课程班级清单中顺序排列;
(四)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
第十七条 成绩登记表按学期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学院、学年学期);
(二)学院开设的当学期的课程班级清单(务必和本科生院的学期执行课表内容、顺序一致),清单中标注每个课程班级相关材料对应的页码;
(三)成绩登记表(原件)按课程班级清单中顺序排列;
(四)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负责存档,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试卷分析或课程考核总结按学期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学院、学年学期);
(二)学院开设的当学期的课程班级清单(务必和本科生院的学期执行课表内容、顺序一致),清单中标注每个课程班级相关材料对应的页码;
(三)试卷分析或课程考核总结(原件)按课程班级清单中顺序排列。
(四)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学生答卷按教学班级单独装订,装订要求如下:
(一)封面(注明学院、学年学期、课号、课程名称、考试考查、任课教师);
(二)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或课程考核要求(复印件);
(三)成绩登记表(复印件);
(四)试卷分析或课程考核总结(复印件);
(五)学生答卷、学生图纸、学生实验(实习)报告(日记)等按成绩登记表中学号顺序整理。
(六)上述材料由开课学院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在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期限到期后,各学院原则上可以对这些材料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委托学校印刷厂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材料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章 试卷查阅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核中,学生本人或学生家长、亲友、同学等不得直接到任课教师处查阅试卷。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以申请查阅试卷。学生申请查卷,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四条 试卷查阅工作,由开课学院主管教学领导负责安排。查阅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查阅试卷的教师与任课教师如有不同意见,应由开课学院组织双方充分讨论,以求达成一致意见;如还不能达成一致者,由开课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定,并作为最后结论。
第七章 巡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巡考时间为开考前15分钟至考试结束。巡考人员要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七条 考试开始前15分钟着重巡视所负责的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教务管理中心取得联系,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巡考人员应提醒监考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学生的有效证件包括学生证、身份证和校园一卡通(信息照片清晰),无证件的学生不能参加考核。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对所巡视考场秩序负责。不定时巡视考场,检查监考人员是否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发现监考不能履行监考职责的行为如看书、看报、交谈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应及时提醒、制止并记录违反监考规定的监考人员。
第二十九条 巡考中发现学生违纪,应立即终止其考核,没收试卷。要求监考人员填写《同济大学考场违纪及处理情况记录》,督促违纪学生填写《同济大学考核违纪情况说明》。学生的违纪材料(如纸条、书本、手机、电子存储设备等)、学生考卷和上述表格送交教务管理中心处理。
第三十条 每场考核结束后,收回全部考场的《考场记录单》与《监考情况检查表》,交教务管理中心(嘉定校区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应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提出改进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按要求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遵守保密规定,不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时应佩戴标志,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关闭手机直至考核结束,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四条 开考前在黑板上公布考生座位规则,指定集中存放物品的区域,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清点考核人数,检查桌面。
第三十五条 查验学生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信息照片清晰)),未带证件或人证不符者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三十六条 开考铃响后分发考卷,要求学生在答卷纸上填好姓名、学号、专业、学院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不得向学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三十八条 不要在考场内看书报、聊天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考场内有两位及以上监考人员的,监考位置应呈对角,并不定时地更换位置。
第三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学生违纪,应立即终止其考核,没收试卷和违纪材料。填写《同济大学考场违纪及处置情况记录》并签名,要求违纪学生填写《同济大学考核违纪情况说明》并签名。没收的试卷、违纪材料及填写好的上述表格送交学务管理中心。
第四十条 不得无故延长或缩短考核时间。考核结束,要求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座位安静地等候收卷。收卷完毕必须当场清点试卷,以防试卷丢失。监考人员确认试卷无缺失后,要求学生先取回集中存放的物品,再宣布学生离开考场。
学生提前交卷的,监考人员应及时收卷并督促其安静离场。
第四十一条 监考过程中若发现学生违纪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巡考人员或学院报告,不得隐瞒袒护。
第九章 视频监考员职责
第四十二条 在考前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熟练掌握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三条 考试期间,应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和要求在视频监控室内集中精力严密观察考场传来的考试图像,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本科生院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四条 应严守监考工作纪律和视频监控室规定,执行监考员守则,爱护使用的设备并不得擅自拆装,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四十五条 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
第四十六条 严格遵守监控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严禁擅自调整监控系统、监控范围。
第四十七条 负责本科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学生须知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能随身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考生座位规则就坐。将非考核用物品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区域。检查课桌、抽屉及座位周围是否写有与考核课程有关的内容,如有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未报告在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该考位学生按违纪处理。
第五十条 考核开始三十分钟后,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并被取消该场考核资格。
第五十一条 考核开始后三十分钟内不能交卷离开考场。考核过程中,未交卷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第五十二条 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信息照片清晰))。未带证件或人证不符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五十三条 笔试时只能使用事先规定的文具材料。没有事先规定过的,只能携带笔、橡皮、绘图仪器等简单的文具。考核过程中,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第五十四条 考核铃声响后,停止讲话,保持考场肃静。
第五十五条 考核时须保持安静,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严禁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严禁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形式的违纪行为,如有发生,当场取消其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服从监考人员的指令,如有试题字迹不清晰的问题,应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提前交卷的,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第五十七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卷,考核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交卷,考核结束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时间,并在原座位安静地等候监考人员收卷,待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宣布可以离开后,方可离场。
第五十八条 不得擅自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第十一章 考核违纪处理
第五十九条 考核中的违纪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学号、姓名、违纪主要情节在《同济大学考场违纪及处置情况记录》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要求违纪学生填写《同济大学考核违纪情况说明》并签名。考核结束后把填写好的上述表格、学生的违纪材料(如纸条、书本、手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等)和学生考卷一并送交学务管理中心处理。
第六十条 对考核违纪学生,由本科生院按照《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各学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同济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课程考核管理,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