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12-19

各单位: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同 济 大 学

20191219

附件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2019121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人才培养模式与实践教学改革,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发挥学科竞赛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全校师生参与学科竞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竞赛水平,规范竞赛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项目按照“单位组织、学校资助、目标管理”的原则,采取立项负责制。

第二章  竞赛分类与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学科竞赛包括:

(一)校级竞赛,以同济大学名义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二)省市级竞赛,以上海市教委、市级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名义发文并主办的学科竞赛以及全国性学科竞赛的分赛区竞赛。

(三)国家级竞赛,以多部委、教育部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一级学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名义发文并主办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四)国际级竞赛,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或国际行业协会组织,由不同国家、地区团体参加的高级别国际性学科竞赛。

(五)其他类行业竞赛,以企业、商业性行业协会或团体主办的竞赛。

第四条  学科竞赛实行本科生院和承办单位两级管理制。

第五条  本科生院负责学科竞赛的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其职责主要是:

(一)负责按年度计划本科生学科竞赛经费预算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组织全校本科生学科竞赛项目的立项评审、经费管理、考核验收;

(三)负责与学科竞赛相关校内外单位的协调联系;

(四)指导相关单位承办省市级以上(含)的学科竞赛;

(五)组织学科竞赛的成果统计、总结表彰及奖励工作。

第六条  承办单位负责相关学科竞赛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其职责主要是:

(一)本单位各专业学科竞赛的规划、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和宣传工作;

(二)学生报名、选拔及参赛工作;

(三)学科竞赛场地、材料、仪器设备及其他竞赛保障;

(四)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并做好赛中指导、赛教结合工作;

(五)赛后总结、成果展示及统计工作;

(六)完成本科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竞赛申请

第七条  各单位向本科生院申报拟组织参加的竞赛项目,本科生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根据竞赛性质核定资助经费,并在每年年底对当年度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学校资助仅作为竞赛项目经费部分来源。学校原则上不资助“其他类行业竞赛”。具体实施细则以本科生院当年发布通知为准。

第九条  学生参加国际级竞赛,需要出国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参赛学生和带队老师开展教育,宣讲有关出国规定。同时所在单位要做好相关人员的出国报批工作,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科生院定期对学科竞赛工作进行总结,召开学科竞赛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评选出若干个“学科竞赛培养成效优秀单位”和若干个“学科竞赛组织优秀单位”(分别不超过5个),每项分别按照1个业绩点和0.5个业绩点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科生院每年评选优秀指导教师若干名(总人数不超过130名),按照平均每个名额0.6个业绩点划拨,由各单位统筹分配,进行奖励。

在年度考核、职称晋升、教学优秀教师评选工作中,在满足同等评选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的教师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获奖学生根据《同济大学关于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办法》及学校当年公布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工作相关规定,可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根据《本科生创新创业成果记录及课程认定管理办法》,可申请创新学习过程荣誉记载;获奖学生的奖励金发放按照《同济大学学科竞赛奖评定细则》执行。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基础学科类校级竞赛,此类竞赛获奖可由承办单位向本科生院提交获奖学生名单,由本科生院拟稿发文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主管校领导批准之日起执行,《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同教〔2009114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191219印发